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訴字39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毒偵字266號),檢察官當庭向本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公訴人已與被告、公設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柒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聲請法院就本件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等語。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該案件經本院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後,被告已認罪,則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自無不合,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