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人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