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 梁芳琳 上列聲請人因 梁家銘 葉文欽村田企業有限公司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梁芳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梁家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村田企業有限公司、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本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為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梁家銘與村田企業有限公司、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梁家銘因職業災害造成中樞神經永久失能,顯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無訴訟能力,聲請人為其配偶,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梁家銘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義大醫院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影本乙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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