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陳
惠美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陳惠美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陳惠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惠美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1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6年度繼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惠美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7年度家催字第336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刊報公告,期限至99年6月16日屆滿,另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97年4月19日屆滿。被繼承人所遺之新北市○○區○○段二鬮小段31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7號5樓房屋,經鈞院97年度執字第1065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完竣,拍賣所得不足分配,茲因陳君無現金遺產,不足清償債權及支付聲請人代管遺產之管理等費用,為利遺產債務之清償,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變賣前述不動產,俾辦理清償債務等事宜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1816號、97年度家催字第336號民事裁定、報紙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2月15日板院輔97執明字第106550號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2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惠美之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96年度繼字第1816號、97年度家催字第336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且其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97年12月17日迄今已逾1年6月,亦有該新聞紙1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為清償債務,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附表:被繼承人陳惠美所有之不動產
一、土地○○○鎮○○段二鬮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二、土地○○○鎮○○段二鬮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