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張共崑
楊傃雅 被告 張善丞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江彥儀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