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債權人 范新妹 債權人 彭旭謙 債權人 彭永淯 兼上二人法 彭振發 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三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范新妹、彭旭謙、彭永淯、彭旭謙及彭永淯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