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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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玉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