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張文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