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48號聲請人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訴訟代理人 李元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甲桂林廣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5年10月31日│9,120元│KD0000000│││限公司 張裕能 │行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