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宗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九紙。
三、請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正本(並應明確陳述聲請事項),系爭本票各紙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率(請製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