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勇鴻 、 吳文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對吳文元請求,若是;於請求標的中增列吳文元應負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吳勇鴻、吳文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