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被告統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4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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