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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