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惟本件訴訟原告於98年8月11
日之民事準備書狀表明擴張訴之聲明,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1,880元,尚不足新臺幣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