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2號原告 宋天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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