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李錦順 即李俊
德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24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