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蔡財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3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申請書、本院97年度
司執字第42662號債權憑證、原告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
584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民事陳報狀、執行金額分配表、車
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原告代墊繳費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
稅、違規罰鍰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及返
還因無因管理所支出之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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