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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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減刑為10年2月確定,又接續執行前因假釋中再犯之殘刑
3年27日,於民國89年3月2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9月30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雅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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