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8月、11月及
2年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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