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8月17日經送達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01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99年8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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