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