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0年5月30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0年11月7日入監執行,嗣於95年11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9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099號函附台灣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鄭水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