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純儀林淑惠王新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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