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