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盛榮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 陸萬柒仟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限公司斗六分行李淳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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