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務人 陳榮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