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石明倫 被告 劉進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蔡俊賢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