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柯錦鑾 被告 葉紋君
李水樹 周德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