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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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上訴人璟源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秀藝 被上訴人 黃大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2,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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