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務人鈦翔工程有限公司壹六八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振翔 債務人 林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58,333元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5%111年11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0.25%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0.2625%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52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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