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邱驛媗 被上訴人 邱瀞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83元(本院卷第25至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