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34號上訴人 劉修全 被上訴人 鍾欣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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