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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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湘國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湘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湘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加重竊盜罪等嫌疑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與共犯被告 蘇貴燕 為前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匪淺,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依其自白、證人證述、扣案物品及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
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嫌疑重大,又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多次侵入住宅竊盜,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被告於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又經濟困窘之情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迴護共同被告蘇貴燕或再犯竊盜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及再犯之可能性,再者,被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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