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陳選 被告 楊添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此裁定已於103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