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品涵
黃品倩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告 方劍秋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 川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李耿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勳煜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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