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告 陳秋蘭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 張貴寶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並應於10日內提出整理狀載明爭執及不爭執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應查明兩造結婚證書上之證人 陳順隆 、 林有義 、 鄭麵 、 林安田 、 張萬生 之住址,並提出其等之戶藉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