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13號聲請人駿基企業行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棟 相對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03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查調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8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