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之藥丸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之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KETAMINE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為第三級毒品,則自屬違禁之毒品。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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