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瑞翔
傅煒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黃呂源 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