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1285號聲請人○○○相對人○○○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姪媳,其無視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之公公)於共有土地立有分管契約書(分管圖AC區為聲請人所有、B區為○○○所有)並已登記,竟多次違反土地分管契約書逕自占用聲請人之土地,影響聲請人使用土地如下:
㈠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時○○○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
○○○大門(位於分管圖C區),相對人騎機車載小孩外出,蓄意作勢衝撞正在擦拭彰化縣○○市○○路00號之○○○大門的聲請人。
㈡○○○年○○○月○○○日上午,聲請人雇請工人拆除彰化縣○○市○○路
00號之○○○之圍牆(位於分管圖A區),然遭相對人蓄意阻擾,造成施工人員害怕而不敢繼續施作。
㈢○○○年○○○月○○○日上午,聲請人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
範圍內(分管圖A區)整理環境,並請人協助清運樹枝樹葉等物,同日晚間○○○時○○○分許,相對人搬移位於彰化縣○○市○○路00號之○○○花盆,毀損花盆再搬出活動車架,部分佔據於分管A區聲請人所有權位置,影響聲請人出入。
㈣○○○年○○○月○○○日上午○○○時○○○分,相對人蓄意拿椰子樹葉丟
棄堵住彰化縣○○市○○路00號之○○○(分管圖A區)進出車道,以致聲請人無法進出,被迫改道經過彰化縣○○市○○路00號之○○○(分管圖B區)前面,再從彰化縣○○市○○路00號之○○○大門(位於分管圖C區)進出,嚴重影響聲請人進出權益造成不便。㈤000年0月0日下午○○○時○○○分,相對人蓄意將原放置於彰化縣
○○市○○路00號之○○○的黃椰子落葉,丟棄於彰化縣○○市○○路00號之○○○聲請人門前。
相對人前開動作使人心生畏懼,已造成聲請人生理或心理精神上恐懼、痛苦,亦足使聲請人產生不快或不安感受,以致自由出入、居家安全權益造成打擾,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有家庭暴力通報表、戶籍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影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本院○○○年度○○○字第○○○號通常保護令影本、USB隨身碟一只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㈠000年0月0日下午○○○時○○○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
大門,我騎機車載小孩外出,要往前騎一點煞車,才有辦法開那個門,所以才會有煞車。當時我有拍攝的動作,是因為聲請人時常貼東西在我們家,我要紀錄聲請人是否又貼恐嚇的東西,我們家只有這個共有門,只有這個門可以出入。我們想開門,但我們的人來,聲請人都會有恐嚇的動作。
㈡○○○年○○○月○○○日我沒有阻止施工人員拆牆,聲請人兄弟間有
土地分管糾紛,聲請人畫的土地分管界線不明,公公請我去跟施工人員說,因為聲請人畫的分管界線不明,請施工人員不要動到我們家的圍牆,因為藍色上衣的人拆到我們家的位置,當天警方有在場。
㈢000年0月0日下午○○○時○○○分,我們車庫是原本就放置在那裡
,只是颱風天吹倒先收起來,當天我們又把活動車架放回去,我放在B區,放的位置是我們的。垃圾桶及竹掃把是聲請人的,可能我先生怕架設車架的時候會用到它,我跟我先生將車架移到我們的位置擺放,並且打開要把車子停進去。
㈣○○○年○○○月○○○日上午○○○時○○○分,我是在整理家裡的落葉,
有聲請人控告我刑事的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字第○○○、○○○、○○○號),一樣也是我撿落葉的事情。聲請人說我把落葉丟在那裡,我放在A區的最外面,還有B區旁邊的車庫旁邊的邊邊,我把落葉放到B區車架的後面,是放在旁邊整理,我公公沒有在分管契約簽名,A區(即彰化縣○○市○○路00號之○○○)是聲請人自己畫的,可是裡面的土地都是共有地,我沒有讓聲請人不能出入,那時候警察也有影片。
㈤000年0月0日下午○○○時○○○分,當天警方也在場,是聲請人先
將落葉放在B區的地上,我們才把落葉移到彰化縣○○市○○路00號之○○○門口,那是聲請人的垃圾,當天聲請人整理家裡,故意把這些落葉放置在B區,裡面經常有鐵片,惡意讓我們車子過去輪胎破掉,請求駁回本件保護令之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係在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為宗旨,惟若行為人並無不良惡習、生活困頓、人格特質偏差、歧視異性等個人暴力傾向成因,只因家庭成員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傷害,依其情事尚難認為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自難認有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必要。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以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者,始得核發之。所謂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係指相對人曾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言。所謂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係指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言。次按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分別定有明文。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就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未有規定,是關於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前揭條文之規定,聲請人就有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事實者,應舉證以實其說。故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始可核發保護令。
四、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戶籍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影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本院○○○年度○○○字第○○○號通常保護令影本、USB隨身碟一只等件可資佐證。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所提出之USB隨身碟,發現相對人於○○○年○○○月○○○日騎乘機車載子女出門之際雖有於彰化縣○○市○○路00號之○○○大門前剎車,然係為停車開門之合理舉動,並無衝撞聲請人之情形,且相對人於○○○年○○○月○○○日施工當日,僅站立於施工人員拆除棄置於地之磚頭後方,未有阻礙圍牆拆除之舉動,況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該圍牆已拆除完成,自無從依此認定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有何不法侵害行為。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將落葉棄置於聲請人之分管位置A、C區,毀損花盆並將相對人所有之車架移位而占用部分聲請人分管位置A區,影響聲請人進出權益造成出入不便云云,惟兩造對於共有土地分管事宜意見分歧,且觀諸上開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所附之圖說,雖在地籍圖謄本上劃分A、B、C、D、E等部分,惟分管範圍並未經地政機關現場鑑界繪製分管圖,因此各分管部分及分管線實際上位於現場何處無法確定,縱有如相對人所稱聲請人有擺放花盆及移置樹葉、車架等行為,位於分管契約中哪一部分已有疑慮,且系爭土地上之人、車均尚有足夠空間進出,亦不足以妨礙聲請人之出入自由;再經本院勘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未見相對人有毀損花盆之舉動,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依現有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相對人平日即有暴力傾向,或對聲請人有繼續為不法侵害之虞,或如不予核發保護令,將無法立即防止相對人之侵害性行為,而導致無法恢復之傷害。是本件核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旨在防止繼續受家庭暴力之情有間,自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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