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崇餘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黃崇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併科新臺幣3萬元│併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3.01.21│104.04.26│104.04.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596、1969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91號│└─────────┴──────────────────────────┘附表:受刑人黃崇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有期徒刑8年,併│有期徒刑8年6月,│││科新臺幣4萬元│科新臺幣3萬元│併科新臺幣6萬元││││(判4次)│(判2次)│├─────────┼────────┼────────┼────────┤│犯罪日期│104.06.16│103.02.02│103.11.20││││104.03.10│103.12.03││││104.03.15│││││104.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596、1969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實││82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5年6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判││8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22日│105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249號(編號│││執字第9091號│5-8定有期徒刑10年,科新臺幣16萬元││││)│└─────────┴────────┴─────────────────┘附表:受刑人黃崇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判2次)││├─────────┼────────┼────────┼────────┤│犯罪日期│104.03.22│104.04.27│││││104.06.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596、19695│││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8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249號(編號││││5-8定有期徒刑10年,科新臺幣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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