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調字第10號聲請人 蘇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宏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