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主文第二行關於「計算機壹臺」之
記載,應更正為「錄音機壹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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