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