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洪子祥 法定代理人 李芷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我國民法第1148條有關繼承之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經修正公布,是以,於修法後所生之繼承情事,應適用新法,又依新修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合先說明。㈡又本件原債務人〈 洪瑞祥 〉於99年8月7日死亡,應適用新法,故全體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僅就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始負清償責任,惟台端於聲請狀主張全體繼承人須負當然繼承之責,請向本院釋明請求之依據,倘為聲請狀誤載,請速具狀更正所請求之債權範圍,以利程序進行。」,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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