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李定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李定翔│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11月10日│221,083元│CA0000000│2282-1││││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