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2號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己○○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丙○○、丁○○、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戊○○、丙○○、丁○○、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