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43號上訴人 陳堯榮
劉耀宗 劉鋁美 陳怡如 陳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訴人 劉堯福
劉旻叡 劉芮君 劉芮伶 劉韋利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林鳳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玫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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