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6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裁定諭知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月10日起延長2月後,本院已於99年1月6日送達前開裁定予抗告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卷卷4第55頁),然抗告人遲至99年1月13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此有刑事羈押抗告狀所蓋本院收狀戳足稽,顯逾抗告期間,則本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