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告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巫宗翰 律師 梁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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